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,認定實際施工人主體地位的標準應如何掌握?
認定實際施工人主體地位,應按以下標準掌握:
(1)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或承包人、分包人、轉包人之間存在書面或口頭形式的施工合同關系;
(2)該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;
(3)實際施工人實際進行了工程施工;
(4)實際施工人在本工程項目施工中自負盈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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